时间: 2022-05-13 作者:资产处 点击:
黑建院院字〔2017〕1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2017年4月18日第三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4月28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暂行办法 通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校对:陈志佳
共印5份
附件: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建院院字(201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资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院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二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制定资产管理员职责制度及工作规范,应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应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工作调动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运动场地、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档案室的各种档案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年度购建计划。年度购建计划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购建计划的变更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构建计划的下达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相关专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或行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院长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50万元以上(含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批。学院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其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报废、调拨、离退休人员资产移交等情况)一式三份报资产管理处。
(二)需要报废的资产由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对提报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资产处置的有关审批权限,报学院和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对已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同时进行固定资产的核销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进行学院内部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院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学院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固定资产一级明细分类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学院固定资产二级明细分类管理系统;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建账单位定期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凡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分管固定资产单位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固定资产验收单记账,同时按固定资产的规定粘贴条形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已批准可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原则,应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向学院建议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