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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5-13 作者:资产处 点击:







黑建院院字〔2017〕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2017年3月13日第四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3月30日

主题词:印发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陈志佳                                 
共印6份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流动资产。
(二)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包含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国家以其它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学院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四)学院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五)以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境外资产)。
(六)学院拥有的土地(场地)、房地产以及地面以上的各种资源。
(七)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院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代表学院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权、管理权等。
流动资产按学院财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等日常管理,负责学院资产的账卡管理、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学院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学院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二级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取验收、维护保养和保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建账录入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及学院的有关规定,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国产、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条  资产配置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进行,并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资产购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国家、黑龙江省及学院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有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国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等。
第十八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议审批。经审批后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处置资产清单等文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包括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
(三)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模、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鉴定材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处理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处置资产,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划转,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处置的资产,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其出售价格应不低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其他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或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开展日常资产清查工作,是对其所占用的资产加强基础管理的重要措施,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进行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有权调剂处理。
第五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系统的购置、建设、维护、升级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学院国有资产。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管辖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使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建院字[2008]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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