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5-13 作者:资产处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与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为方便工作,我院实行法 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利益。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处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的校企合作及对外经营合同、学院所属企业对
外服务及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在履行了政府采购手续后, 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集中采购、大额的(2 万元以上)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合同范本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合同范本执行。中标金额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经申报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报申报部门主管院长审核并签订;中标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经申报部门确认签字后报申报部门主管院长和资产(采购)管理部门主管院长审核,由学院院长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部门、 乙方各一份,也可按需要确定份数。
第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 程咨询合同等,经申报部门确认后报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院长和申报 部门主管院长审核签字,由学院院长签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一式五份,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机构、乙方各 一份,也可按需要确定份数。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使用国有资产的校企合作及对外经营合同的签订。此类合同涉及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参与对外合作,必须经过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收费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各处(室)、二级学院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意向时,应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复后,此类合同由申报部门审核确认,由申报部门的主管院长签订合同。出租出借合 同一式八份,住建厅、教育厅、财政厅,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 理处、申报部门、资产评估机构、乙方各一份。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合同的签订。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转让需经过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履行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后应签订国有资产处置合同。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核确认,由学院院长签订。
第十条 学院所属企业对外服务及商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为了完善高等学校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学院师资专业实践能力,学院鼓励所属企业展开对外社会服务,经申报部门确认后报资产(采购)管理部门主管院长和申报部门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 由所属部门主管院长签订。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按照采购文件要求 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权利、义务明确清晰。
第十三条 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申报部门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考察(对外公开招标项目除外),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申报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遇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 申报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书面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应报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都必须使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校内各部门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未盖我院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经资产(采购) 管理部门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合同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和归档,并定期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申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对所签合同的履行有责任进行监督;
2、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 的问题;参加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3、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文书资料及时上报并归
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通过审计及结
算对所有合同监督并有权:
1、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承付和拒付;
2、对有关合同进行经济效益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需按以下方法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同过仲裁机构解决;
3、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对外公开招标项目除外)。
1、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学院造成经济 损失者;
2、超出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院 造成经济损失者;
3、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 成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四条 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